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蔚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蔚旻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止,自借款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
,尚欠本金新臺幣292,837 元整,及自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
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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