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588號
SLDV,100,司促,16588,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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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蔚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蔚旻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止,自借款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
  ,尚欠本金新臺幣292,837 元整,及自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
  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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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