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156號
SLDV,100,司促,16156,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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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凱泰即郭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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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