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宜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不足一個月以
一個月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下同)96
年8 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
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謝宜家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
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
,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
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繳清金額新臺幣(以
下同)999 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00 元至10,0
00元按月計收150 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計收
300 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 元,60,0
01元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 元,90,001元至120,00
0 元按月計收1, 200元,120,001 元至200,000 元按
月計收1,500 元,200,001 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
000 元),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98年2 月起即
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38,309 元及計算
至95年4 月9 日止之違約金300 元,迭經聲請人催討
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
全部借款之責。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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