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057號
SLDV,100,司促,16057,201109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