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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