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溫駿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蕙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念其榮
一、債務人黃蕙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叁萬伍仟零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
人黃蕙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念其榮向債權
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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