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924號
SLDV,100,司促,15924,2011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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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巴棣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修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茂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婉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憲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秋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志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棟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博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豊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榕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娟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正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寶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榮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錦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惠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偉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佩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欣瑜
一、債務人陳修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茂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志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婉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連麗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曾憲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意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許志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張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詹連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劉棟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鄭博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林豊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許榕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王娟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方正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叁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許寶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邱榮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朱宏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張錦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朱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葉偉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施佩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簡欣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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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