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安
代 理 人 陳智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宸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志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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