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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