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54號
SLDV,100,司促,15854,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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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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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