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801號
SLDV,100,司促,15801,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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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家豪、朱│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0083 │慶昌   │4月14日起  │9年04日止  │七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家豪、朱│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83 │慶昌   │5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家豪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朱慶昌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08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朱家豪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40,08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慶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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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