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796號
SLDV,100,司促,15796,201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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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尉順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曜明
法定代理人 鍾陳金枝
法定代理人 鍾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叁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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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尉順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