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793號
SLDV,100,司促,15793,201109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豫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協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