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678號
SLDV,100,司促,15678,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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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月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壹佰捌拾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壹
  佰捌拾壹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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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