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月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壹佰捌拾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壹
佰捌拾壹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