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621號
SLDV,100,司促,15621,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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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
  )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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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