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惠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韻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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