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
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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