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36號
SLDV,100,司促,15136,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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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禹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振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錦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禹堂於民國94年間就讀私立育達商業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錦花賴振益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 筆,共新臺幣(下同)800,00
     0 元整,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369,16
     0 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學日或
     退伍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即100 年2
     月1 日攤還)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100 年4 月1 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
     欠365,562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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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