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俊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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