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134號
SLDV,100,司促,15134,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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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俊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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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