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455號
SLDV,100,司促,14455,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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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恆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管百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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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