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839號
SLDV,100,司促,14839,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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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朝明  │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30542│     │03月 13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魏朝明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
  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6326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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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