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418號
SLDV,100,司促,14418,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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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明春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02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何明春  │100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45067│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何明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0日止累計53,834元正未給
    付,其中29,025元為消費款;21,209元為循環利息;3,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何明春於94年7 月5 日向債權人借款135,000 元
    ,約定自94年7 月5 日起至97年7 月5 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
    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
    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
    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0日止累計250,92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5,067 元為本金;95,943元為利息
    ;9,91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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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