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250號
SLDV,100,司促,14250,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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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振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駱振庚於96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
  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6年01月12日起至101年01月12日
  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
  有同一內容之契約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0年0
  4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
  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契約書第9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
  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
    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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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