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振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駱振庚於96年0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
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6年01月12日起至101年01月12日
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
有同一內容之契約書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0年0
4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
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
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契約書第9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
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
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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