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寶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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