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陳振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