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80號
SLDV,100,司促,13980,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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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燊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燊基  │自民國 08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41530│     │11月 24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顏燊基  │自民國 08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224元│     │11月 24日  │      │       │
│  │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顏燊基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600元整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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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