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822號
SLDV,100,司促,13822,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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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虹秀即汪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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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