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450號
SLDV,100,司促,13450,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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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至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零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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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