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舜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鴻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