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維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維達 │自民國 08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71586│ │09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維達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0326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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