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