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088號
SLDV,100,司促,13088,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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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德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鄭德澤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8282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6528元整自
    民國094 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 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65
    2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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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