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德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鄭德澤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8282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6528元整自
民國094 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 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65
2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
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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