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068號
SLDV,100,司促,13068,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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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萬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鴻、李│自民國100年2│至民國100年7│年息1.83%   │
│  │52905 │萬能   │月1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鴻、李│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905 │萬能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承鴻前就讀穀保家商時,邀同李萬能為連帶
  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6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127,191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李承鴻自應還款日(民國100年3月1日)起尚餘
  欠新臺幣52,905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
  款。債務人李萬能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
  連帶給付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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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