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萬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鴻、李│自民國100年2│至民國100年7│年息1.83% │
│ │52905 │萬能 │月1日起 │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承鴻、李│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905 │萬能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承鴻前就讀穀保家商時,邀同李萬能為連帶
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6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127,191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李承鴻自應還款日(民國100年3月1日)起尚餘
欠新臺幣52,905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
款。債務人李萬能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
連帶給付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
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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