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四二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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