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鴻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進忠
法定代理人 徐櫻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捌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