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025號
SLDV,100,司促,13025,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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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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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