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進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光數位家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育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一、債務人藍光數位家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新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新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新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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