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972號
SLDV,100,司促,12972,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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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健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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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