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93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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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淳惠 │自民國 08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544726│ │01月 06日 │ │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卡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545626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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