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85號
SLDV,100,司促,12185,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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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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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