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臻即高雄黑輪大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