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686號
SLDV,100,司促,11686,2011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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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臻即高雄黑輪大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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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