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592號
SLDV,100,司促,12592,201107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鴻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