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357號
SLDV,100,司促,12357,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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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念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念其榮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43915│     │04月 14日  │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念其榮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0年 0│
│  │343915│     │04月 14日  │      │4月 14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55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念其榮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貸款編號:00000
  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4391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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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