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82號
SLDV,100,司促,12182,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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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18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405538│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7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6224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
     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 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8日止累計
     424,246 元正未給付,其中405,538 元為本金;17,2
     33元為利息;1,47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 年11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7 月18日止累計65
     ,287元正未給付,其中62,244元為本金;2,645 元為
     利息;3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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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