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091號
SLDV,100,司促,12091,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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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鄭瓊華於民國94年1 月6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676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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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