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35號
SLDV,100,司促,11935,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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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政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
  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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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