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壹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程央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貸款編號:0000000
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60721 元整拒不清償,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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