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849號
SLDV,100,司促,11849,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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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彥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泳明即謝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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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