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637號
SLDV,100,司促,11637,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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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巢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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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