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13號
SLDV,100,司促,11313,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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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月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月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39,454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628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339,454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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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