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51號
SLDV,100,司促,11051,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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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見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智翔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呂見湧
  廖秀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16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呂智翔自100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378元未還,並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見湧廖秀滿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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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