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49號
SLDV,100,司促,11049,2011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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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凱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秉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徐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三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凱麟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謝秉鈞
   謝徐玉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7304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謝凱麟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89375 元未還,並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秉鈞謝徐玉倫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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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